(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乔岛国,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与被告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负担。审判员 余传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