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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吴嫚嫚与茆建伟、韩道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吴嫚嫚,女,1992年1月16日生,回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寇旭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莹莹,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茆建伟,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韩道正,男,回族,地所地睢县。原告吴嫚嫚与被告茆建伟、韩道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吴嫚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吴嫚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嫚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吴嫚嫚负担。审判员  段效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