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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440号何xx与齐xx、吴xx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440号申请人何xx,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齐xx,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中专文化,教师,。被执行人吴xx,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中专文化,教师,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齐xx之妻。申请人何xx与被执行人齐xx、吴xx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道法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xx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到期后仍然没有履行,本院遂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吴xx在道县农村信用联社仙子脚信用社账户(账号:9105230001160xxxxx)中的存款4977.3元至本院案款账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道法执字第44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勇审判员 蔡国元审判员 何路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