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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张金平,艾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张金平,艾银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75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30679-7。代表人彭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英,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金平,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艾银安,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张金平、艾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俊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