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365号原告曹某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丁 强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传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