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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365号原告曹某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丁 强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传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