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王玉伟、王献红、刘士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玉伟,王献红,刘士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保定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被执行人:王玉伟,男性,1978年生。被执行人:王献红,女性,1980年生。被执行人:刘士辉,男性,1972年生。(2014)北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玉伟、王献红、刘士辉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保定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伟、王献红、刘士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6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