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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宋国谋与齐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谋,山东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宋国谋。被告:山东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沟镇。法定代表人:徐长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谋与被告山东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宋国谋负担。审 判 长  孙军峰审 判 员  杨 辉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