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齐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初字第41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昆明康富斯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五华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杨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至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齐某在昆明康富斯商贸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9月10日昆明康富斯公司委托被告人齐某到嵩明明鑫焦化有限公司磷酸盐厂担任财务经理兼会计。2011年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人齐某利用其没有移交的嵩明明鑫焦化有限公司磷酸盐厂的财务专用章以及法人代表邢江勇的印章,侵占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上共计人民币91000余元。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第一中学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齐某的家属退回了赃款共计人民币85000元。2014年2月,被告人齐某利用担任云南艾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了该公司人民币5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庭审中,被告人齐某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职务侵占的金额不是91000余元,而应当以云南汇通司法鉴定所的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报告书为准,其职务侵占的金额应当扣除其为公司垫付但还没报销的费用19402.48元。对于第二起指控的50000元,被告人齐某无异议。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根据云南汇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为530102005的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报告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受昆明康富斯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嵩明明鑫焦化有限公司磷酸盐厂财务会计期间侵占该公司的金额应当为:1049.08元(该公司账户2011年1月1日余额)+169166.86元(该公司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收入的退税款)+48.67元(利息收入)-8277元(转入环保局排污代缴库专户)-70000(转入康富斯公司)-160元(转入代双平账户)-21.1元(手续费)-6.51(账户余额)-19402.48元(齐某代公司垫付的费用)=72397.52元。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齐某在昆明康富斯商贸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9月10日昆明康富斯公司委托被告人齐某到嵩明明鑫焦化有限公司磷酸盐厂担任财务经理兼会计。2011年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人齐某利用其没有移交的嵩明明鑫焦化有限公司磷酸盐厂的财务专用章以及法人代表邢江勇的印章,侵占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上共计人民币72397.52元。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第一中学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共计人民币85000元。2014年2月,被告人齐某利用担任云南艾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了该公司人民币50000元。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齐某向云南艾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赃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亦无异议,且有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职务侵占的金额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被告人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先行羁押的11天已扣除。)二、继续追缴赃款发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芳人民陪审员 王 玫人民陪审员 李晓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纳光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