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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文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某,男,1971年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湖南省醴陵市仙霞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二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湘B0S2**轻骑牌男式摩托车从湖南省醴陵市窜至本市安源区后埠街龙腾路梦想天街工地附近准备盗窃工地内塔吊上的电缆线。当晚9时许,文某某趁工地下班无人之机,从梦想天街工地大门右侧的广告布下的一个洞钻入工地并来到1号楼,用菜刀割断1号楼8层至22层塔吊上的铜芯电缆线共40.6米,并搬至22层剥掉电缆线外皮及用火烧掉里面电线外皮。之后,文某某将烧掉外皮的铜芯搬至其摩托车上运至湖南醴陵销赃,得赃款约1200元。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2046元。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盗电缆的长度按楼层高2.9米×14层计算;被告人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湘B0S2**轻骑牌男式摩托车从湖南省醴陵市窜至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龙腾路梦想天街工地附近准备盗窃工地内塔吊上的电缆线。当晚9时许,文某某趁工地下班无人之机,从梦想天街工地大门右侧的广告布下的一个洞钻入工地并来到1号楼,用菜刀割断1号楼8层至22层塔吊上的铜芯电缆线共40.6米,并搬至22层剥掉电缆线外皮及用火烧掉里面电线外皮。之后,文某某将电缆铜芯搬至其摩托车上运至湖南醴陵销赃,得赃款约1200元。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204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闵金建报案笔录及证言证实,他是梦想天街小区财物负责人,2015年5月15日早上7时左右,他发现梦想天街小区1号楼塔吊电缆线被盗,第22层靠墙吊附近的房间和电梯中发现有被烧电缆痕迹,一个房间里还有白沙烟的烟头和瓜子壳。被盗电缆线从8层直到33层,共约100米左右,系2014年7月购买,总价值约8000元左右。案发当日,他到公安机关报案。2、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被盗工地8楼地面上发现一枚白沙烟蒂,在22楼地面上发现两枚白沙烟蒂和若干西瓜子壳,并依法提取。3、证人杨远华证言证实,2015年5月中旬,文某某去上海的当天晚上将一辆轻骑牌男式摩托车放在他这里,牌照号为B0S269。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杨远华处扣押一辆牌照号为B0S269的轻骑牌男式摩托车。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6、出所登记表、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被押人离所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文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羁押在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7月23日由安源公安押离该所。7、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7月21日,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告人文某某的血液。8、公(萍)鉴(物证)字[2015]231号和231-1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两份证实,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烟头和西瓜子壳均为被告人文某某所留。9、萍安价鉴字[2015]1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40.6米电缆价值2046元。10、被告人文某某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由于他没钱用,之前又在萍乡做过事,对工地上比较了解,他就想到萍乡偷电缆卖钱,下午5、6点钟左右,他一个人骑一辆红色轻骑男士摩托车从醴陵到萍乡,在火车站附近一个十字路口,看到有一个小区,里面有很多在建的高层房子,有在用的塔吊。大概9点多钟,他发现大门已经关掉,做事的人已经下班,大门右侧那块广告布下面有一个洞,他从这个洞下面钻进去。他进入靠近马路边上的那栋楼,在7楼或8楼,他拿出出门时带的菜刀、戴上手套,走到塔吊的地方,先从楼房内爬到楼房外围的钢管支架上面,正好这层有支架通往塔吊上面,支架上面还铺满了竹制的毛竹片,他直接从毛竹片上面过去,走到塔吊上面,用菜刀将绑在塔吊上面的电缆线割断,还在现场抽了烟,之后,他往楼上爬,采用同样的方式将上面几个支架的电缆线割断,最后,将这些电缆线全部弄到比较高的一层,将电缆线的黑色外皮割掉,再将里面的铜芯电线放在一起,用火将外皮烧掉,他在这层还吸了烟,吃了西瓜子。第二天凌晨四五点钟,他才将这些铜线用蛇皮袋子装好,搬下楼,放在摩托车上回家了。电缆线总长约80米,在醴陵,他以19元钱的价格卖掉了,总重约60斤,卖了1200元。该摩托车已被朋友杨远华借走。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文某某指认出梦想天街小区的1号楼是其盗窃电缆线的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04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远爱人民陪审员  彭利兵人民陪审员  姚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郭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