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小峰与青海隆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峰,青海隆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076号原告杨小峰,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生。被告青海隆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峰与被告青海隆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峰以被告青海隆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峰撤回对被告青海隆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97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原告杨小峰负担。审判员 辛皎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志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