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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伟与被执行人王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东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人民币29,000.00元。剩余执行款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3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邓文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