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朱某甲、程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朱某甲,程某,朱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299号原告:邵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邵均,农民。被告:朱某甲,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程某,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女,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邵某与被告朱某甲、程某、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和的委托代理人张保群、邵均和被告朱某甲、程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宝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乙经本院传票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2013年春天,我和被告朱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当年农历十一月初八,我俩按农村习俗举行了仪式后同居生活。在恋爱期间,三被告向我索要见面礼28000元,过红时折礼60000元。另外过节、买摩托车等我又折款各5000元给三被告。我和被告朱某乙同居生活一个月后,被告就外出打工,不愿意与我共同生活。现我诉至贵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返还彩礼款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某甲、程某辩称:我们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我们没有收到原告所述的彩礼款。被告朱某乙不是主动离开原告家的,是被原告赶出来的。被告朱某乙在出嫁时,陪嫁的物品价值有37890元,还有装箱钱680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们的诉讼请求。被告朱某乙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和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天,原告和被告朱某乙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十一月,俩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相门头时,原告通过媒人给了被告家见面礼18000元。2013年农历八月十五,原告通过媒人给被告家过节礼5000元。看期时,原告通过媒人给被告家彩礼款60000元。2015年2月22日,原告邵某与被告朱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后因彩礼问题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邵某与被告朱某乙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基于该婚约关系,婚约当事人在接收对方财物后,应负适当返还义务。被告朱某甲、程某辩称在朱某乙与原告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原告的陪嫁物品价值37890元,但两被告并未提供陪嫁物品的发票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同时,两被告辩称放了装箱钱68000元,但被告提供的证人均为被告的近亲属,其证言的真实性较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称为买摩托车折款5000元给被告朱某乙,因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因其与原告邵某的婚约关系,从订亲至举行结婚仪式时接收原告见面礼、彩礼款、过节礼计83000元。综合原告邵某与被告朱某乙共同生活时间,农村举行婚礼的习俗,本院酌定被告朱某甲、程某、朱某乙应返还35000元为宜。被告朱某乙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见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甲、程某、朱某乙共同返还原告邵某彩礼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邵某负担158元,被告朱某甲、程某、朱某乙共同负担3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祝新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人民陪审员 唐福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跃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