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方xx诉被告方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x,方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947号原告方xx,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金三角安置楼。被告方x,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老前湖公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x诉被告方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文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怡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