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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5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方xx诉被告方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x,方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947号原告方xx,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金三角安置楼。被告方x,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老前湖公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x诉被告方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文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怡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