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程纪恒与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程纪恒。被执行人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亮,董事长。程纪恒与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牧劳人仲案字(2015)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牧劳人仲案字(2015)2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