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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程纪恒与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程纪恒。被执行人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亮,董事长。程纪恒与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牧劳人仲案字(2015)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牧劳人仲案字(2015)2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