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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熊建平与肖明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平,肖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熊建平,男,生于1968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居民。被执行人肖明贵,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熊建平与肖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大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建平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肖明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建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肖明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陈良贵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