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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冠季、王方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冠季,王方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世纪大道276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8102-6。法定代表人:冯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冠季,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方保,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冠季、王方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海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