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名忠与高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789号原告:李名忠,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现住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被告:高宗文,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名忠诉被告高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名忠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宗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名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宗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欠欠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