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九洲投资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九洲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泰州市九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泰安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琴,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梅兰西路9号留学生创业园101室。法定代表人张银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祥健、高押华,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九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向原告泰州市九洲投资有限公司发送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剑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