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现役军人,住高台县。委托代理人孙维林,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88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委托代理人李骞,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海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1月16日,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郑某某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