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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郭志谦与闫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谦,闫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774号申请执行人郭志谦,男,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闫水龙,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郭志谦与闫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8767号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2523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56760元整,合法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法费用。闫水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志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闫水龙名下位于金水区丰庆路13号院3号楼2单元26层207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闫水龙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照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