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凯、鲁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凯,鲁志娟,周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81号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314号。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启迪,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周凯,男,1983年3月14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被告:鲁志娟,女,1987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丹阳。被告:周亮,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凯、鲁志娟、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仕金人民陪审员 潘华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