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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南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河南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长海,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国庆,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被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炳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