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刘晓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王伟,刘晓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负责人张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5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9日23时,刘晓成驾驶冀G×××××、冀G×××××挂号解放大货车沿唐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津公路与唐廊公路交口处与沿京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文驾驶的冀J×××××、冀J×××××挂号新悍威牌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此事故经武清交警支队认定,刘晓成驾车未让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文驾车未保安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4年11月24日,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王伟车损为33948元,王伟支出评估费2090元、事故作业费6500元、拆解费1897元、车检费900元、酒检费300元、停车费880元。另查明,刘晓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审法院认为,武清交警支队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程度,认定张文、刘晓成负事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张文与刘晓成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王伟仅请求本案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予以尊重。王伟的合理损失,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法赔偿。王伟车损按物价部门的评估意见确定;评估费、事故作业费、拆解费、车检费、酒检费、停车费是为查明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予支持并由保险人依法承担。王伟请求的停运损失7091元,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王伟的损失车损33948元,由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31948元,由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5974元(31948元×50%)。二、王伟的损失评估费2090元、事故作业费6500元、拆解费1897元、车检费900元、酒检费300元、停车费880元,合计12567元,由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283.5元(12567元×50%)。上述一至二项合计,由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赔偿王伟24257.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三、驳回王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由王伟担负124元,刘晓成担负124元。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拆解费、车检费、酒检费、停车费不在财产损失范围内,不应由其担负,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不承担原审判决第二项中的拆解费、车检费、酒检费、停车费共计6283.5元。被上诉人王伟辩称,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刘晓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对评估费、拆解费、酒检费、车检费、停车费承担赔偿责任。因评估费、拆解费、酒检费、车检费、停车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已由被上诉人实际支出,系其合理损失,依法应由上诉人赔偿。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