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曹某某,男,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对被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