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芮军诉被告于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军,于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芮军,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某林场。被告于德芳,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原告芮军诉被告于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德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军诉称:被告于德芳的丈夫迟万成于2015年6月30日因病去世。迟万成生前于2013年7月4日在他处借款6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利率为30‰,2013年8月3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他多次向迟万成及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他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据一张,用以证明迟万成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2、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收条一份,证明迟万成在原告处借款时用车抵押。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理查明,被告于德芳的丈夫迟万成于2015年6月30日因病去世。迟万成生前因家庭生活需要于2013年7月4日在原告芮军处借款6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利率为30‰,2013年8月3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芮军多次向迟万成及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于德芳的丈夫迟万成生前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笔债务发生于被告于德芳与迟万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此被告于德芳应负偿还义务。由于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月利率予以调整按20‰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德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芮军借款60,000元,并以所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3年7月4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向原告芮军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2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于德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王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人民陪审员 江绍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