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季松与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松,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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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105号申请人:季松,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林云财,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9号蚌山区。法定代表人:顾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许家胜,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季松因与被申请人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皖C×××××号车辆或者冻结、查封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人民币800万元)。并提供安徽省安银金融机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蚌埠市涂山路772#院内1-2层商业用房(房地权蚌自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季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皖C×××××号车辆或者冻结、查封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财产总金额人民币800万元);二、查封安徽省安银金融机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蚌埠市涂山路772#院内1-2层商业用房(房地权蚌自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崇仪梅审 判 员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