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长娣与北京时代嘉鹏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娣,北京时代嘉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846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娣,女,1985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时代嘉鹏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32299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三村新强西路西1号。周长娣与北京时代嘉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嘉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长娣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代嘉鹏公司给付22837元。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时代嘉鹏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时代嘉鹏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时代嘉鹏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周长娣申请执行的案款2283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时代嘉鹏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诗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