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乃江与王恩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刘乃江,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王恩海,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05)沂南民一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恩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恩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沂南民一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雁坤审判员 李革新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