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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立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海湾空分气体有限公司与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来宾海湾空分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立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北关街8号。法定代表人牛庆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来宾海湾空分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声强,董事长。原审原告广西来宾海湾空分气体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上诉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762—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由1个合同3个协议构成的,是一个合同体系,不能从中任意选择一个,应从整体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其纠纷管辖。只能以《kdon(ar)-30000/1500/90型全液化空分设备供货合同》为核心依据,按照承揽合同的性质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此,请求我院查明事实,将本案移送开封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广西来宾海湾空分气体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原审被告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00万元,原审法院根据原审原告提出的这一诉讼请求,并结合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确定本案纠纷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真实合法、定性正确。同时,本案租赁物在原审原告所在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应由原审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理由不当,要求将本案移送开封法院管辖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的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正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庆欢审 判 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韦丽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