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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曾土养与刘能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土养,刘能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曾土养。被执行人刘能好。本院在执行曾土养申请执行刘能好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容 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