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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唐君与张飞、罗建华、张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君,张飞,罗建华,张培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85号申请人唐君,女,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张飞,男,生于1978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罗建华,女,生于1978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张培福,男,生于1952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申请人唐君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金额以400000元为限,并提供了案外人杜某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某街某号1幢1单元601号房屋(产权证号:广房字0……3)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唐君提供的案外人杜某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某街某号1幢1单元601号房屋(产权证号:广房字0……3)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秋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