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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一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卫娟与马桂芳、苏锋清、苏风山、苏凤岐、苏凤英、苏凤兰、苏凤莲、苏风花、苏凤燕、苏风贵、苏凤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娟,马桂芳,苏风贵,苏风萍,苏锋清,苏风山,苏风岐,苏峰林,苏风英,苏风兰,苏风莲,苏风花,苏凤燕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一初字第1641号原告:马卫娟。委托代理人:白丽,系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卓彦,系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桂芳。委托代理人:张建勇,系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锋清。第三人:苏风山。第三人:苏风岐。第三人:苏峰林。第三人:苏风英。第三人:苏风兰。第三人:苏风莲。第三人:苏风花。第三人:苏凤燕。第三人:苏风贵。第三人:苏风萍。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风贵。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风萍。本院审理的原告马卫娟与被告马桂芳及第三人苏锋清、苏风山、苏风岐、苏峰林、苏风英、苏风兰、苏风莲、苏风花、苏凤燕、苏风贵、苏风萍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依法批准缓交至判决前,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 红 娟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晓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