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7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孟昭行与郭宝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行,郭宝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7576号原告孟昭行,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宝泉,男,1967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行与被告郭宝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昭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郭宝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昭行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宝泉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昭行撤回对被告郭宝泉的起诉。案件受理二十五元,由原告孟昭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