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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7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孟昭行与郭宝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行,郭宝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7576号原告孟昭行,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宝泉,男,1967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行与被告郭宝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昭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郭宝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昭行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宝泉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昭行撤回对被告郭宝泉的起诉。案件受理二十五元,由原告孟昭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