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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安万盛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泉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永安万盛饲料有限公司,张泉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万盛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45656-2),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张泉宾,男,1958年5月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