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6)张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店区华侨旅游公司,杜敏业,荣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张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张店区华侨旅游公司。被执行人杜敏业。被执行人荣理,淄博市公安局干部。本院在执行张店区华侨旅游公司诉杜敏业、荣理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32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5)张公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增 福人民陪审员 ��朱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佳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