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顺与张秋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张秋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60号原告:张顺,男,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秋梅,女,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诉被告张秋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赵秀英负担。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