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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顺与张秋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张秋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60号原告:张顺,男,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秋梅,女,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诉被告张秋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赵秀英负担。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