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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元明。上诉人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被上诉人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红鼎高尔夫社区样板房软装供应合同》,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应向项目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所涉工程地点在重庆市三溪口,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