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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广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