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广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