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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邹少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少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93号原告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七路3号大院茂名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三楼321。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危海辉、梁家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少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少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47元减半收取为11523.5元,由原告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李江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海波速 录 员  陈慧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