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寇军善与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军善,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029-1号申请执行人寇军善,男,1976年10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寇军善与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寇军善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546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386.3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我院于2015年XX月XX日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L05**东风牌油罐车一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029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