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6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6377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