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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6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6377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