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撰稿人核稿人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俞某,女,汉族,住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745。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董塘镇董联村东方。公民身份号码:×××0470。本院在受理原告俞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考虑到小孩还小,愿意再给一次机会给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小孩还小,愿意再给一次机会给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莉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