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天伍与被告李亚群,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伍,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506号原告陈天伍,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安宁,重庆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号工业服务港5楼517室。法定代表人李亚群。被告李亚群,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伍与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天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