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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金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佑文,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于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将被害人陈XX强奸。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照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金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供认。其辩称:1、被害人陈XX系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2、其没有欺骗陈XX,其为陈XX找工作是真实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金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陈XX在网上相识,后被告人金某称可以在秦皇岛为被害人陈XX找到工作。后被害人陈XX于2014年12月27日来到秦皇岛。被告人金某安排其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耀安宾馆3018房间。后在该房间内被告人金某强行与被害人陈XX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一个网名叫“杨婷婷”的女子(陈XX),经过一个月的聊天渐渐热悉了,因为我跟她承诺在秦皇岛这边给她找工作,给她报销路费,她就从上海坐车过来找我。2014年12月27日19时30分左右,我在秦皇岛火车站附近的一个超市里接到了这个网名叫“杨婷婷”的女孩,接到她以后我就把她带到某宾馆。当时她说没有带身份证,我就自己进去把房间开好了然后再出去接她。到了房间以后,我就给她买了点吃的,吃完东西以后,到了第三天早上的时候,她要出去玩,我跟她说我没钱,她当时就哭,拿东西想离开,我从宾馆门口把她拉回来。过一会我出去给他买早点,回来见他已经离开,我就开始到处找她,打电话她也不接,过了一会我再次打电话的时候她接了,并让我去火车站找她,到了火车站以后我就被跟他一起的民警带到派出所来了。在这期间我和陈XX发生两次性关系,都是陈XX主动的,我没有强迫她。2、被害人陈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份我在网上认识了金某。金某称能为我找工作,约我来秦皇岛。2014年12月27日我一人来到秦皇岛,住在金某开好的某宾馆内,并于27日、28日晚金某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两次。29日9时左右,我趁金某出门买早饭之际,求助他人并报警才逃脱。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早上我上班以后看见3018房间里面的那个男孩从房间里出来过,但是不到5分钟就回来了。到了下午的时候,我去给3018房间打扫卫生,当时房间里没有人。我正在打扫的时候就看见在这房间住的那两个客人说着话一起回来的,但是他们当时没有进屋,在楼道里走了一圈,等我打扫完了以后女的先回的房间,男的去楼下刷卡去了。12月29日8时30分左右,我在楼梯上看到3018房间住的那个女孩跟另外房间的两个男客人一起从楼梯往下走,当时我发现3018的那个女孩神色慌张,说话声音颤抖,好像很害怕的样子,并且还跟跟他一起的那两名男子说:“咱别从这边走,我害怕!”,那两名男子说:“没事的,有我们在这呢!”,一边说着他们就下去了。后来知道警察来之前我就没再见过他们。在楼道里没有听到过3018房间里传出来厮打或吵闹的声音打扫房间的时候没发现3018房间物品凌乱等异常跟正常住的一样。没有听见那个男的对那个女的有威胁、恐吓之类的语言没看见过3018房间来过其他人,没见过女孩单独离开房间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在现场发现疑似精斑。5、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床单上的可疑精斑迹为精斑,检出的STR与金某血样STR分型相同.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金某及被害人陈XX同在耀安宾馆住宿及出入情况。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金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金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9、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燕山大街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陈XX在报案当日离开秦皇岛,无法提取其DNA信息;在此案中陈XX离开宾馆时遇到三名男子并由三名男子将其带出宾馆,经调查,该宾馆无该三人的住宿记录,现在调查中。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故对被告人金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林林人民陪审员  张 楠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