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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诉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肖波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肖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保字第9号申请人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三合村。法定代表人王树林,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肖波。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东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