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邵某与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416号原告: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和鹏,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