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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迅达工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圆明山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容综合整治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迅达工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圆明山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容综合整治办公室,秦皇岛市海港区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海港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行初字第15号原告秦皇岛市迅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亚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春生,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圆明山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秋来。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容综合整治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环宇。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孟祥玉。被告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海港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赵立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铁,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皇岛市迅达工贸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四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告》及2014年5月15日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6月26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4年12月8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以(2014)秦立行函字51号指令管辖函指令该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皇岛市迅达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单亚军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迅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国审 判 员  池会斌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