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金钰与于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钰,于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钰。被执行人于忠胜。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535号案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景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