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莉与刘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刘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杨莉,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育林巷28-1,身份证号码:640203197406170562。被执行人刘炜,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气设备管理部职工,住石嘴山市惠农区电厂家属区,身份证号码:6402031981050510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莉借款本金60000元,承担违约金12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990元,合计736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莉案件款73640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