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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范圣清与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1026号申请执行人:范圣清,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长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光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全劳人仲裁字第14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6569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